第三十四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企業,試行資金分帳制度,劃分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分別列帳。 承包前企業占用的全部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列為國家資金。 承包期間的留利,以及用留利投入形成的固定資產和補充的流動資金,列為企業資金。 承包期間利用貸款形成的固定資產,用留利還貸的,劃入企業資金;稅前還貸的,按承包前國家與企業的利潤分配比例,折算成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 承包期間所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按固定資產中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的比例,分別列為國家資金和企業資金。 企業資金屬全民所有制性質。
|
第三十五條
企業資金作為承包經營企業負虧的風險基金。承包期滿后轉入下期承包的企業資金。 企業完不成上交利潤,先用企業當年留利抵交。不足時,用企業資金抵交。
|
第三十六條
承包經營企業必須合理核定留利中的生產發展基金、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分配比例,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承包后新增的留利應當主要作為生產發展基金。
|
第三十七條
實行承包前的貸款,由國家承擔的部分,要在承包經營合同中規定還款額度和期限,分年還清,然后按規定調整承包基數。實行承包后的貸款,原則上要用企業資金償還。
|
第三十八條
承包經營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物價政策,不得擅自漲價或變相漲價。企業發生價格違法行為時,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企業和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
第三十九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當搞好企業內部領導制度改革,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
|
第四十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當加強民主管理,健全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充分發揮工會的作用,切實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
|
第四十一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和健全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搞好企業內部承包。
|
第四十二條
承包經營企業應當貫徹按勞分配原則,確定適合本企業的工資形式和分配辦法,積極推行計件工資制和定額工資制,使職工的勞動所得同勞動成果緊密掛鉤。
|
第四十三條
交通、建筑、農林、物資、商業、外貿行業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的,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實行行業包干的部門和國家計劃單列的企業集團的承包,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條例。
|
第四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