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昆明市執法責任制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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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市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綜合執法機構(以下統稱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行為應遵守本辦法。 法定委托組織及其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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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各級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定的管理權限,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分解到各執法崗位,明確責任人,并對其違法執法行為進行追究的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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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施執法責任制,要堅持職權法定、權責明確和實行公正、公開,有錯必糾,教育與懲罰相結合,責任與處分相適當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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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具體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各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本單位的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實施,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實行執法責任制的工作負責。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制機構或行政監察機構負責監督、指導執法責任制的實施,并負責查處違法執法行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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