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統一征收。實行全市統一政策、統一管理,專款專用,獨立核算,自求平衡,逐步規范和實現市級統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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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生育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企業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險基金的增值收入; (四)按照規定收取的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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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生育保險費由企業按照全部職工月工資總額的1%,按月向地稅部門繳納。生育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或結余較多時,由市人民政府調整繳費標準。生育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后,按照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險基金。 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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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繳費單位必須于每月 15日前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申報應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數額。地方稅務機關對繳費單位的繳費數額進行核定,并開具征收繳款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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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生育保險費不實行減免。企業暫無能力繳納的,經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暫緩繳納。 企業繳納生育保險費在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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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有變動時,按照下列規定清償生育保險費: (一)企業破產,從資產清算中清償; (二)企業轉讓,從轉讓所得中清償; (三)企業被兼并,由接收企業清償; (四)企業改制、承包、租賃,由經營者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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