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展規劃。按照多層次合理布局、減少醫療成本、誠信服務優先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并向社會公布。 各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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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障卡》、《醫保手冊》到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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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就近、就便,按照小病在社區、大病進醫院的原則就醫,就醫時人、卡、冊必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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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時所發生屬于基金支付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按照協議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個人自付部分由定點醫療機構與個人結算。 轉診、轉院、外地急診就醫及門診特殊待遇,先由本人墊付醫療費用,醫療終結后持有效單據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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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縣(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費用結算管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合理控制基金的支出總量,基金結余率控制在1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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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考核,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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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在醫療管理中未列事項,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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