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農村勞動者年老時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農村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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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定義)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指由政府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和管理,農村經濟組織、集體事業單位和各業勞動者共同承擔養老保險費繳納義務,勞動者在年老時按照養老保險費繳納狀況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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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原則)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以勞動者自我繳費積累為主、集體補助和互濟為輔,社會保險與家庭養老相結合以及對各業人員的養老保險統一管理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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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農村各鄉(包括實行鎮管村體制的鎮,下同)的下列單位和人員: (一)企業(含外商投資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各類經濟組織及其在職人員; (二)農、副業從業人員; (三)個體工商戶及其幫工。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事業單位和機關中按照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在職人員,不適用本辦法。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農、副業從業人員中屬于純農戶的人員,可以自愿參加本辦法規定的養老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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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義務與權利) 單位有按照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勞動者有按照規定為自身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勞動者由單位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和年老時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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