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職工發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斷,負傷者或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行政主管人員,并逐步報告企業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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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企業負責人接到重傷、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報告后,應將事故發生地點、時間、傷亡情況、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電話、電報、電傳或派人等辦法,立即向企業主管部門、企業所在區、縣勞動局和上級工會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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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傷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企業應同時報告市勞動局和所在區、縣人民檢察院;發生重大死亡事故,企業還應同時報告所在區、縣監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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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因火災、爆炸造成的重傷、死亡事故,企業應同時報告所在區、縣公安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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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作業場所發生急性中毒事故,企業還應同時報告所在區、縣衛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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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鐵路、郵電各局所屬單位,市房管局直屬的建設單位,各局所屬建筑單位發生重傷、死亡事故后,根據市和區、縣勞動局分工,報告市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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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一次事故涉及到兩個及兩個以上的企業,而企業又分別座落在不同區、縣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業均應分別報告所在區、縣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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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各部門接到企業事故報告后,應逐級向各自的上級部門報告。重大死亡事故,企業主管局、市勞動局、市總工會應立即分別報告國務院有關部、委和全國總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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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因事故情況特殊,當時不能確定是否屬于工傷,或工傷后輕傷、重傷難以確認,企業應立即報所在區、縣勞動局依照有關政策文件確定。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單位報市勞動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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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發生重傷、死亡事故的企業,應積極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動和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受傷人員和國家財產,防止事故擴大而需移動某些物件時,必須做好標志和記錄。 企業主管部門、勞動部門、上級工會和有關部門應于接到企業事故報告后的24小時內趕赴現場進行勘察,在保證調查工作正常進行的同時,應盡速決定清理現場,恢復生產。對已接到事故報告24小時內不到現場的部門,視為同意清理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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