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發(fā)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以下簡稱企業(yè))承包經營責任制,轉變企業(yè)經營機制,增強企業(yè)活力,提高經濟效益,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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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在堅持企業(yè)的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的基礎上,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原則,以承包經營合同形式,確定國家與企業(yè)的責權利關系,使企業(yè)做到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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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必須兼顧國家、企業(yè)、經營者和生產者利益,調動企業(yè)經營者和生產者積極性,挖掘企業(yè)內部潛力,確保上交國家利潤,增強企業(yè)自我發(fā)展能力,逐步改善職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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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應當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切實落實企業(yè)的經營管理自主權,保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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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按照包死基數(shù)、確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補的原則,確定國家與企業(yè)的分配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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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合同雙方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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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由國家審計機關及其委托的其他審計組織對合同雙方及企業(yè)經營者進行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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