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發揮城市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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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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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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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城市道路管理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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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學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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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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