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年度內職工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應先從個人醫療帳戶中支付,個人醫療帳戶不足支付的,不超過本人年工資總額的5%(含本數,退休人員減半)由職工本人支付,超出5%部分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但個人仍需按全年累計醫療費總額分段負擔部分醫療費: (一)超出部分在1,000元以內的,個人負擔15%;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個人負擔12%;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個人負擔8%;10,000元以上部分個人負擔5%。 (二)退休人員醫療費,個人負擔的比例為在職職工負擔比例的一半。 (三)企業離休人員和建國前參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醫療費用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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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于職工的門診和住院的治療費、藥品費、檢查費等基本醫療費用的支付;不符合醫療保險規定的支付范圍和標準的,其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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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企業職工因工傷、職業病、女職工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其支付辦法按《大連市城鎮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規定》及《大連市城鎮企業女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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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職工醫療費個人負擔過多,影響家庭基本生活時,由其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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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職工在約定的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約定醫療機構按照醫療保險規定分類記帳,并按規定標準向就醫職工收取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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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定期向約定醫療機構撥付醫療費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在審核醫療費用時發現疑問,需作調查時,可暫緩撥付,但最長不得超過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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