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各級勞動部門為勞動保護監察機構,各級衛生部門為勞動衛生監察機構,對本條例的實施行使監察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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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勞動保護和勞動衛生監察機構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企業事業單位發給《勞動安全衛生合格證》,對不符合勞動安全衛生要求的發給《勞動安全衛生整改指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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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別對本地區、本單位、本系統的勞動安全衛生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勞動安全衛生的負責人,負主要領導責任;分管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勞動安全衛生直接領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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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實行經濟責任制和簽訂各種形式的經濟承包合同,必須同時落實勞動安全衛生措施;實行多層次承包的,應層層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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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必須設置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勞動安全衛生技術人員,負責組織、監督、檢查、推動本單位、本系統的勞動安全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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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每年從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中提取勞動保護技術措施經費,用于改善勞動條件,不得挪作他用。沒有更新改造資金的事業單位,應從事業費用中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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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加強對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教育與技術培訓,定期考核,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考核,按國家標準局頒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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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每個工作日八小時工作制(特殊工種工作時間按國家規定執行),加班加點應在不損害職工健康的前提下進行,每人每月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確因生產需要超過的,應經職工同意,報企業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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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禁止企業事業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滿十八周歲的工人從事有毒有害的作業和繁重的體力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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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執行國家關于保護女工的規定。禁止安排懷孕、哺乳期女工從事有毒有害的作業和繁重的體力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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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按國家規定發給職工防護用品、用具,不得以現金代替物品,建立健全使用、發放等制度。 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配備勞動安全衛生搶救藥品、器材定期檢查和更換、防止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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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職工必須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職工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漠視職工安全、健康的單位及其負責人,有權批評、檢舉、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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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工會組織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國家有關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規定、標準及本條例實行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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