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做好國有破產企業職工的分流安置工作,使企業破產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北京市國有企業破產工作暫行規定〉和〈北京市企業兼并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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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申請破產的國有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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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破產企業職工分流安置政策,按規定核定預提實行社會化管理人員各項保險福利費用,核定并清償破產企業欠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和借(墊)支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做好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失業人員、工傷人員的接收、管理工作。 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按規定辦理退休人員、失業人員、工傷人員養老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等有關費用的支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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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企業在向法院申請破產前,應依據國家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法規以及本市有關政策規定制定切實可行的職工分流安置方案。方案應包括: (一)職工、離退休人員基本情況; (二)職工、離退休人員分流安置措施和去向; (三)工傷職工基本情況及分流安置措施和去向; (四)安置職工、離退休人員所需經費,籌措辦法以及各項費用預提數額; (五)企業及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和拖欠情況; (六)企業拖欠職工工資、退休費、醫藥費等情況及解決的辦法;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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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破產企業擬定破產預案時,應及時與市或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社保中心)辦理破產前欠繳和借支社會保險基金的確認手續,對退休人員、工傷人員移交社會化管理需要預提的各項費用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測算,待法院正式宣布破產后經市、區(縣)社保中心確認列入破產清償范圍,進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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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后,破產企業清算組應向職工告知分流安置政策、社會保險關系接續政策以及相關政策,確實保障職工分流安置工作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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