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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第三十六條
第八章 法律責任
1994-01-0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5號 |
內容: |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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