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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等主辦或者扶持單位(簡稱主辦或者扶持單位,下同)對所主辦或者扶持開辦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的職責是: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辦時,為企業籌措開辦資金,幫助企業辦理審批和工商登記手續; (二)為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安置待業人員提供一定的生產經營條件; (三)協調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與各方面的關系; (四)在勞動就業服務企業興辦初期,指導企業制定管理制度,任用、招聘或者組織民主選舉企業的廠長(經理); (五)尊重并維護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在人財物、產供銷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權; (六)在平等互利、等價交換的原則基礎上,同勞動就業服務企業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等方面的合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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