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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
第六條
2001-10-10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號 上海 |
內容: | (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 用人單位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為本單位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基數。 用人單位每月按繳費基數0.5%的比例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個人不繳納城鎮生育保險費。 城鎮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的調整,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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