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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 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因變動工作單位繳費基數發生變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其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的實際繳費基數的平均數計發。 從業婦女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不滿一年的,或者雖滿一年但繳費基數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 失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計發。 生產或者流產的從業婦女已經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不足其應享受的工資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發放,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