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勞動行政部門可以行使勞動監察權 (一)使用童工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招收、使用、培訓勞動力法規規定的; (三)職業介紹機,構從事非法勞務中介活動的; (四)未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安置退役軍人、婦女和殘疾人就業法規規定的; (六)違反國家有關勞動時間規定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工資分配法規規定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職工各種保險福利待遇、節假日待遇規定的; (九)違反女工、未成年工勞動保護規定的; (十)違反國家有關礦山、鍋爐壓力容器及勞動安全衛生法規規定的; (十一)其他違反勞動法規行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