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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并辦理工傷職工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1.工傷職工本人書面提出自愿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2.用人單位依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3.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的。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標準:按照所在統籌地區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以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傷殘等級和解除、終止勞動關系時的年齡,分別發給1-24個月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單位:月 年齡 等級 20周歲以下 20-30周歲 30-40周歲 40-50周歲 50-55周歲 55-60周歲 七級 24 20 16 12 8 4 八級 18 15 12 9 6 3 九級 12 10 8 6 4 2 十級 6 5 4 3 2 1
注:20-30周歲含20周歲,不含30周歲,依此類推。 (三)用人單位破產、撤銷、解散進行資產變現、土地處置和凈資產分配時,按本條第二、三、四款標準的110%發給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