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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系生產自救性質,承擔著安置城鎮待業人員的任務。對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實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數60%(含60%)的經市、縣(區)稅務機關批準,免征所得稅三年。其中從事旅店、飲食、修配、加工、浴池、理發、縫紉以及從事裝卸、搬運業務的,經有權稅務機關批準,可征得營業稅兩年。末達到安置比例,但當年安置城鎮待業人員占企業人數的士30%(含30%)的經市、縣(區)稅務機關批準,按現行稅率,可減半征收所得稅兩年。 (二)、免稅期滿后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繼續承擔安置城鎮待業人員的可報經有關稅務機關批準減免所得稅。 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按國家和省有關民政福利企業規定辦理。 (三)、經批準定點為就業訓練中心實習場地的勞動就業服務企業,按校辦企業對待,免征額用于彌補培訓經費和改善辦學條件。 (四)、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為開發新產品和短線產品以及爭創名優產品的基建、技改、防毒、防塵、環保、安全等項目投資,按《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