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本辦法所稱傷亡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于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所發生的輕傷、重傷、傷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崗位勞動”的含義: (1)崗位責任制范圍內的勞動; (2)單位領導人(指班組長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員)臨時指派與生產(工作)有關的勞動。 2.傷害程度分類: (1)輕傷事故:指職工受傷后,工作中斷滿一個工作日,構不成重傷的事故; (2)重傷事故:指職工負傷符合勞動部《關于重傷事故范圍的意見》。([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所列情況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產過程中存在著有毒物質,在短期內大量侵入人體,立即使職工工作中斷并需進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