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在申報工傷和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時與用人單位發(fā)生爭議的,由同級勞動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行政機構處理或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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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行政部門作出的工傷認定和待遇支付決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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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職工對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傷殘等級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同級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室申請復查;對復查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復查鑒定最終結論由省級勞動鑒定機構作出,復查鑒定程序由省勞動鑒定委員會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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