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深化勞動制度改革,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國家全面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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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實行企業職工全員勞動合同制,明確企業是用工的主體,勞動者是勞動的主體,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使勞動關系走上法制化的軌道,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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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全員勞動合同制工作由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統一管理,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勞動合同鑒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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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集體企業(包括中直、省直單位)、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以及用工的個體工商戶、用工的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等(以下簡稱用工單位)均應執行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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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實行企業職工全員勞動合同制的企業,其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固定工、合同工、混崗工、臨時工、農民工等一律稱為企業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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