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條
工作保險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地(市)級統籌,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過渡到省級統籌。中央駐贛企業及省屬企業均參加當地工傷口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實行統一的制度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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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省勞動廳是全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的主管機關,其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國家和省政府有關工傷保險法規、規章,研究制定配套方法; (二)負責審核各地(市),縣(市、區)工傷保險改革方案或辦法; (三)編制企業職工工傷保險事業發展規劃,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報告工傷保險工作; (四)負責有關工傷認定、勞動鑒定、工傷保險爭議案件的行政復議和促裁工傷; (五)其他應由主管機構履行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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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條
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是全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基金的經辦機構,其職責是: (一)管理全省企業職工的工傷保險基金,編制全省工傷保險基金的預算、決算; (二)具體指導各地(市)、縣(市、區)工傷保險業務,負責工傷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辦理其他工傷保險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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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
地(市)、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工作制度,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收繳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二)協助勞動行政部門對工傷保險申請進行調查取證,審核工傷保險待遇; (三)與有關醫院和醫療機構建立醫療合同,管理工傷醫療和職業康復事業; (四)進行工傷保險統計; (五)支持和配合勞動行政部門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的監督檢查; (六)承擔勞動行政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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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接受同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的監督。各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監督本實施細則的貫徹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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