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以我市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繳費基數,按40%的比例籌集。具體分擔比例如下:
1、個人繳納16%,有村集體收入的村,可為本村干部承擔個人繳納的一部分,但最高不超過6%;
2、村集體補助4%(村集體無經濟收入的,由所在縣(區)財政負擔);
3、縣(區)財政補貼14%;
4、自治區財政補貼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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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被縣級以上黨組織授予“先進基層黨組織”的村的村干部,從獲得榮譽稱號的次年起,三年內個人繳納的三分之一由村干部所在縣(區)補貼,其它補助、補貼比例及方式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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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村干部參保后,受到地級市表彰獎勵的,從受獎的次年起由所在縣(區)黨委組織部承擔半年的個人繳費;受到省部級表彰獎勵的,從受獎的次年起由所在縣(區)黨委組織部承擔一年的個人繳費;受到國家級表彰獎勵的,從受獎的次年起由所在縣(區)黨委組織部承擔三年的個人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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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村干部正常離任后,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應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本人如愿繼續參加村干部養老保險的,全部費用由個人繳納,國家、集體不再負擔。村干部在履行職務期間,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從受處分的次月起,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被判刑勞教的,及時辦理停繳手續,判刑勞教期滿可續保,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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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村干部申請參加養老保險,經所在鄉鎮、街道辦事處進行資格審查,由轄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報轄區組織部門審定后,由轄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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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村干部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和各級財政補貼及組織部門獎勵部分由所在轄區人事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收繳,于當年12月30前一次性劃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村干部養老保險基金專戶,不按期繳納按日加收2‰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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