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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村干部養(yǎng)老保險試行辦法
第四條
第二章 村干部養(yǎng)老保險基金的籌集
2008-10-23 寧夏社會保險 寧夏石嘴山市 |
內容: | 村干部養(yǎng)老保險以我市上一年度農民人均純收入為繳費基數(shù),按40%的比例籌集。具體分擔比例如下: 1、個人繳納16%,有村集體收入的村,可為本村干部承擔個人繳納的一部分,但最高不超過6%; 2、村集體補助4%(村集體無經(jīng)濟收入的,由所在縣(區(qū))財政負擔); 3、縣(區(qū))財政補貼14%; 4、自治區(qū)財政補貼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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