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維護職工的基本醫療權益,增進職工的身體健康,促進社會安定和生產力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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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醫療保險)規定適用于深圳市內所有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所屬在職職工、離退休人員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以下統稱參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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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醫療保險分綜合醫療保險(含門診、住院)、住院醫療保險和特殊醫療保險三種形式。
用人單位具有深圳市常住戶口(含藍印戶口,以下同)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應當參加綜合醫療保險。
用人單位具有深圳市暫住戶口的職工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應當參加住院醫療保險。
離休人員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應當參加特殊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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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政府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保證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和支付。遇有特殊情況,醫療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財政給予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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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深圳市社會保險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社保局)是深圳市醫療保險工作的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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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醫療保險基金由市社保局管理,實行專款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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