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事故處理審批結案程序: 1.輕傷事故由企業負責人根據車間填報的傷亡事故登記表審查結案。 2.重傷、死亡事故,企業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后,應于三十日內處理完畢(重傷經公司、死亡經主管局或局級公司處理),并書面通知企業,由企業報送區(縣)勞動局審批結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辦法第十條所列單位的事故調查報告書,經主管局(含局級公司)處理完畢后,通知企業,由企業報市勞動局審批結案。 4.市和區、縣勞動局的審批結案文件,應同時抄送企業主管部門、工會和有關部門。 5.重傷、死亡事故結案一般不得超過75日;重大死亡事故結案一般不得超過90日。遇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報送、處理結案時,企業或其主管部門應向勞動部門申訴理由,請求延期,經同意后方可延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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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玩忽職守或者發生事故隱患,危害情況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傷亡事故的,由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對企業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分。 勞動行政部門對事故單位或有關責任者,依據《天津市勞動保護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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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關部門對責任者從嚴處理: 1.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服、破壞事故現場的; 2.在事故調查中,隱瞞事故真相,弄虛作假的; 3.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4.調查處理事故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打擊報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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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企業接到勞動部門審批結案的文件后,應做到: 1.向全體職工宣布審批結案意見和處理結果; 2.對有關責任者的處分決定,應有正式文件并裝入本人檔案; 3.按照事故報告書中的改進措施,盡速組織落實; 4.被檢察機關立案偵察的事故,在結論未下達之前,先按勞動部門審批結案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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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勞動部門對審批結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達兩個月后,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和改進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勞動部門向事故單位發出監察指令書,限期處理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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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重傷、死亡事故應有完整的檔案材料,其內容應包括: 1.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 2.職工重傷、死亡事故調查報告書及批復; 3.現場調查記錄、圖紙、照片; 4.技術簽定和試驗報告; 5.物證、人證材料; 6.直接經濟損失材料; 7.傷亡人員的醫療診斷證明; 8.發生事故時的工藝條件,操作情況和設計資料; 9.處分決定和有關責任者的檢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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