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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對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種管線的檢查井、箱蓋或者城市道路附屬設施的缺損及時補缺或者修復的; 。ǘ┪丛诔鞘械缆肥┕がF場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的; 。ㄈ┱加贸鞘械缆菲跐M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不按照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 (五)緊急搶修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不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的; 。┪窗凑张鷾实奈恢谩⒚娣e、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未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