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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規章經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地方性法規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由國務院提出處理意見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處理; (二)地方性法規同國務院部門規章之間有矛盾的,由國務院提出處理意見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處理; (三)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違背的,由國務院予以撤銷、改變或者責令改正; (四)地方人民政府規章同國務院部門規章之間或者國務院部門規章相互之間有矛盾的,由國務院法制局進行協調;經協調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由國務院法 制局提出意見,報國務院決定; (五)規章在制定程序及技術上的問題,由國務院法制局提出處理意見,并轉告原報機關處理。規章的原報機關在接到本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的有關處理決定或 者意見的30日內,應將處理結果報國務院法制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