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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衛生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罰款、責令停產整頓的處罰; (一)忽視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削減勞動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或有防護措施不使用的; (二)工程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措施,未經驗收同意,或經驗收達不到標準要求而強行投產的; (三)勞動安全衛生設施達不到國家和有關部門規定標準,接到勞動、衛生部門發生的《勞動安全衛生整改指令書》后,逾期不改的; (四)違反招用工規定招用工人、允許無操作合格證人進行特種作業的; (五)玩忽職守、違章操作、強令職工違章冒險作業,造成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故意破壞事故現場、隱瞞、虛報或故意延遲上報,阻礙事故調查的; (六)拒絕勞動保護或勞動衛生監察人員執行監察任務的。 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需給予行政處分的,由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主管部門按行政管理權限處理;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公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