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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會或者有關當事人有權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控告、請求解決,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拒絕組建工會,阻撓或者變相阻撓職工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的; (二)拒絕向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和設施的; (三)任意撤銷、合并工會組織及其辦事機構的; (四)擅自調動工會負責人、工會籌建負責人工作或者非因法定事由變更、解除其勞動合同的; (五)未按規定支付工會工作人員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的; (六)阻撓、干擾工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工會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進行打擊報復的; (七)拒交或者拖欠工會經費、工會籌備金的; (八)侵占工會財產或者挪用工會經費的; (九)侵害工會及其工作人員其他合法權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