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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醫療單位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市社保局除扣回不應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外,視情節輕重還應對當事人依據合同解除其醫療保險處方權,并依合同扣減約定醫療單位當月償付費用的5—10%。
(一)診治、記帳時不認真查驗《醫療保險證》,將非醫療保險對象的診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險帳內;
(二)將應由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險帳內;
(三)將當事人的診療費用記入他人個人帳戶;
(四)利用各種手段非法獲得共濟基金;
(五)非法換藥;
(六)急診室搶救不掌握標準,擴大病種范圍,將不屬于急診搶救病人的費用記入急診搶救項目;
(七)不執行診療常規,不堅持出入院標準,將不符合入院標準的病人收入院治療或任意延長病人住院時間,采用病人掛名住院、做假病歷、分段計帳或不按規定將病人收入超標準病房、港澳病房;
(八)違反有關規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