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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出境人員的勞動關系在本省并參加工傷保險的,在境外負傷致殘或者死亡時,應當由境外有關方面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本省用人單位應當向外方索取傷害賠償。外方給付的賠償金應歸當事人或者其親屬所有,但需償還有關單位墊付的費用。 對于獲得境外傷害賠償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實施細則發給其待遇。 境外傷害賠償金低于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補足差額部分。出國、出境人員應當由我方提承擔傷害賠償責任的,勞動關系所在用人單位和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