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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至十級標準依次為本人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工資。 (二)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準為工資降低部分的90%,本人技能提高而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經同級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和休息的,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和工傷津貼。 (四)因公致殘被評為五級和六級的傷殘職工,根據本人自愿,且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和個人繼續交納養老保險費,待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時,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改發基本養老金。 (五)因工致殘被評為七級至十級的傷殘職工,本人愿意自謀職業并經本單位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擇業的,用人單位除按勞動部勞部發[1994]481號文件規定發給有關待遇外,另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準依次為本人8個月、7個月、6個月、5個月的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