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個人繳交的醫療保險費,由市社保局分別建立醫療共濟基金和個人帳戶,統一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為:
(一)財政或用人單位繳交的綜合醫療保險費,在提取管理費和風險儲備金后,45周歲以上的參保人員,60%記入個人帳戶,40%記入共濟基金;44周歲以下的參保人員,50%記入個人帳戶,50%記入共濟基金。
個人繳交的部分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二)住院醫療保險費在提取管理費和風險儲備金后,全部進入醫療保險共濟基金。
(三)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不設立醫療個人帳戶。
(四)具有深圳市暫住戶口的職工不建立醫療個人帳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