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醫療保險基金由市社保局統一籌集、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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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按下列標準繳交醫療保險費:
(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戶口的在職職工的綜合醫療保險費,按其月工資總額的9%繳交,其中財政或用人單位繳交7%,職工個人繳交2%;
職工繳費月工資不得低于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300%,超過部分免交醫療保險費。
(二)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按其月離退休金的12%,由財政、用人單位或養老保險共濟基金全額繳交。
(三)具有深圳市暫住戶口的職工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繳交,個人不負擔。
(四)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機構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繳交,個人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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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用人單位應按月繳交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交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責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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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用人單位繳交的醫療保險費,在成本、行政事業費中列支。 個人繳交的醫療保險費在稅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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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法轉讓、分立、合并、破產時,應當優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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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和財政全額預算、差額預算單位的職工的醫療保險費,由地方財政和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標準如數按時將醫療保險費撥入醫療保險基金專戶,單獨核算,專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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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市社保局可從財政和用人單位繳交的醫療保險費中分別提取2%的管理費和4%的風險儲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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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個人繳交的醫療保險費,由市社保局分別建立醫療共濟基金和個人帳戶,統一進行管理。具體辦法為:
(一)財政或用人單位繳交的綜合醫療保險費,在提取管理費和風險儲備金后,45周歲以上的參保人員,60%記入個人帳戶,40%記入共濟基金;44周歲以下的參保人員,50%記入個人帳戶,50%記入共濟基金。
個人繳交的部分全部記入個人帳戶。
(二)住院醫療保險費在提取管理費和風險儲備金后,全部進入醫療保險共濟基金。
(三)離休人員、二等乙級以上革命殘廢軍人不設立醫療個人帳戶。
(四)具有深圳市暫住戶口的職工不建立醫療個人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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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財政和用人單位應當為45周歲以上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個人帳戶提供啟動資金,初次參保時一次性進入個人帳戶。啟動資金的標準為:45周歲以上在職職工為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的5%,退休人員為本人上年度退休金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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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存入職工個人帳戶上的資金由存入次月的15日起按國家規定的城鄉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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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市政府根據經濟發展、職工工資增長、物價水平以及醫療保險費用支出的實際情況,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個人繳交的醫療保險費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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