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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發給《因工傷傷殘撫恤證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一級至四級標準依次為本人工資的90%、85%、80%、75%。 (二)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至四級標準依次為本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工資。 (三)易地安家的,由用人單位發給相當于上年度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四)患病時按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對其中執行由個人負擔部分有困難的,由工傷保險基金酌情補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