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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分級核算、調劑使用,按照本列項目和比例提取、支出: (一)統籌項目支付的待遇:按照當月片收工傷保險費的85%提取,其中:90%留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用于支付工傷保險待遇;10%作為風險儲備金,風險儲備金實行二級提留辦法,5%留縣(市、區)工傷口保險經辦機構,5%上交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用于調劑本地區重大事故工傷保險待遇。 (二)事故預防費:按當月征收工傷保險費的2%提取,用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事或協助安全監察沖淡門搞好工傷預防工作。 (三)安全獎勵金:按當月片收工傷保險費的5%提取,用于安全生產宣傳和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獎勵對安全生產工傷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適當補償企業為降低事故和職業病而先期投入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建設中的部分資金不足。具體獎勵辦法由各地、市勞動行政部門制定。 (四)宣傳和科研費:按當月片收工傷保險費的1%提取,用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從事工傷保險政策法規的宣傳和工傷保險科研工作。 (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費:按當月征收工傷保險費的4%提取。其中:85%留縣(市、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15%上交地(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其中5%由地(市)工傷保險機構上交省社會保險局。 (六)勞動鑒定委員會辦公經費: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擋當月片收工傷保險費的1.5%提取,并實行三級提留,每月撥交,0.5%撥給縣(市、區)勞動鑒定委員會,0.5%上交地(市)勞動鑒定委員會,0.5%上交省勞動鑒定委員會。 (七)職業康復費用:已開展職業康復活作的,可適量從當月片收的工傷保險費中提取職業康復費,但提取比例不得超過1.5%。工傷保險基金、管理費及其它各項費用不計片稅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