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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和參保人按下列標準繳交醫療保險費:
(一)具有深圳市常住戶口的在職職工的綜合醫療保險費,按其月工資總額的9%繳交,其中財政或用人單位繳交7%,職工個人繳交2%;
職工繳費月工資不得低于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300%,超過部分免交醫療保險費。
(二)離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費,按其月離退休金的12%,由財政、用人單位或養老保險共濟基金全額繳交。
(三)具有深圳市暫住戶口的職工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繳交,個人不負擔。
(四)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人員的住院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機構按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繳交,個人不負擔。 |